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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

发布日期:2014-04-07 15:40:00 点击: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部署在已完成不动产登记职责和机构整合的地区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确保现有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平稳过渡,实现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序运行。部不动产登记局有关负责人强调,《通知》旨在指导各地有序开展日常不动产权籍调查,并不意味着开展一次全国性的不动产权籍调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8年。《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一并下发。


  不动产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簿册统一和信息平台建设的重要支撑。《通知》强调,逐步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体系和工作机制,完善不动产登记制度,是当前不动产登记的一项重要工作。


  《通知》要求,要统一基础,做好调查工作的有效衔接。坚持地(海)籍调查作为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基础,避免因调查基础不一而可能导致的权利交叉、重叠、信息不对称等问题,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坚持已有地(海)籍调查成果作为调查衔接的主要依据,与已有的地籍图、宗地图等地(海)籍成果进行有效对接,核实权籍调查结果,适时更新地(海)籍图,满足不动产登记的需要。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时,如宗地界址等未发生变化的,原有调查结果继续有效。


  《通知》强调,要多规程并行,保持调查工作的连续稳定。继续沿用现行各类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有序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协调一致避免现行调查标准间的技术差异,现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标准在数学基础、精度要求等方面不一致的,原则上以《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要求为准。对于同一不动产权籍要素,调查精度要求不一致的,原则上以精度要求高的规定为准。


  《通知》要求,要规范调查,坚持调查工作便民利民。对不动产各项权籍实施一体化调查,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在地(海)籍调查基础上,一并开展土地、海域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的权属调查和测量,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更好地服务不动产权利人和行政职能部门。以不动产登记申请人申请登记的不动产单元为对象,遵循“权属清楚、界址清晰、面积准确”的原则,根据申请调查或登记的不动产权利类型,合理确定不动产权籍调查的内容。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程序,在全面查清不动产单元权属状况基础上,开展不动产测量等相关调查工作。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调查成果、强化组织管理保障调查工作顺利实施作了部署。《通知》要求,为满足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登记成果的管理,要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调查机构应提交规范统一的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确保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唯一与完整;要认真审核确认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建立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和管理系统,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共享和成果应用。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应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组织做好本地区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全力保障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