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农业厅、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标准农田管理权限下放工作的通知
浙农专发〔2014〕8号
各市、县(市、区)农业局、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浙政发〔2013〕19号),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由省农业厅、省国土资源厅共同负责的补建标准农田认定、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等事项下放至设区市(柯桥区作为高效审批试点,下放给柯桥区),由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和审核,从2014年3月1日起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补建标准农田项目认定
补建标准农田项目经县级初验合格、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质量评定结果达到二等及以上标准后,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分别在竣工补建标准农田分布图上对数量和质量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形成综合验收认定意见,纳入标准农田储备库。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上图入库要求提交补建项目材料,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录入市级标准农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录入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管理系统。
二、关于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允许建设区、有条件建设区内已(在)建粮食生产功能区、现代农业园区和“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涉及区块原则上不能置换;确实无法避开“千万亩标准农田质量提升项目工程”已(在)实施区域的,用于置换的储备标准农田质量等级必须为一等田。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方案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格式见附件1、2),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管理系统和标准农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图入库数据更新。
三、关于标准农田储备项目核减审核
建设项目如涉及占用标准农田储备项目的,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核减标准农田申请(格式见附件3),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标准农田占补平衡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图入库数据更新,并抄送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设区市农业部门应当及时在标准农田质量提升管理系统中完成上图入库数据更新。
四、关于报省备案
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核减)方案通过审核后,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未完成备案前不得审核通过农用地转用。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将审核通过的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核减)方案以审核汇总表形式(格式见附件4)按月报省农业厅备案。经验收认定的补建标准农田项目,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认定文件(需注明各等级标准农田面积)、图形面积按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将项目验收认定情况以汇总表形式(格式见附件5)按月报省农业厅备案。
五、关于补划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
补划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方案须经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确认,报省农业厅备案。补划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工程须按照提升方案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报省农业厅备案。
六、关于标准农田易地调剂管理
涉及标准农田跨市调剂的,由调出方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申请,经复核符合调剂条件,方可用于易地补充标准农田。用于置换、补划的调剂标准农田质量等级不符合要求的,调出方县级政府须按规定制定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方案,并组织实施,建设资金由调出方落实。市域范围内跨县调剂标准农田,由设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七、强化标准农田占补监管
(一)明确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各级政府对本辖区内标准农田数量和质量负总责,同级农业主管部门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具体管理工作。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政府支持,根据工作职责,规范有序、依法依规开展标准农田管理工作。同时,要加强协作,建立标准农田信息共享制度。
(二)加强督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业厅将不定期对各地标准农田管理情况开展督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进行标准农田占补(置换)审核、补建标准农田项目质量不符合要求而通过验收认定录入储备库、补划的标准农田质量提升未按方案实施等行为,将予以通报批评;性质严重的,建议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设区市农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上述行为的,应当暂缓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核减)方案审核、补建标准农田验收认定,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建议。
(三)加大考核。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列入粮食安全责任制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年度考核内容,实行年度目标和任期责任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区域内标准农田面积不少于上级下达的任务,标准农田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标准农田建设管理其他要求仍按浙土资发〔2011〕62号文件执行。
附件:
1. 标准农田占补申请确认表
2. 标准农田置换申请审批表
3. 标准农田储备项目核减申请确认表
4. 标准农田占补(置换、核减)方案审核汇总表
5. 补建标准农田认定汇总表
2014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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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浙江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4-11-24